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新沂市高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流镇政府)作出《高流镇徐连客专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该方案载明:根据国家高铁项目需要以及新沂市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高铁办工作部署,为了更快推进徐连客专项目建设,制定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为高铁沿线地块在高流镇辖区范围。征收补偿依据为新政发(2008)67、68、69号文件,附属物按徐政发(2011)60号文件。征收人为新沂市政府,征收部门为新沂市徐连客专建设指挥部,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为高流镇石涧村民委员会。该方案同时载明了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等。
2018年4月2日,周恩臣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高流镇徐连客专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显示征收人为新沂市政府,请求确认新沂市政府征收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2019年1月,周恩臣就房屋拆除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新沂市政府在未取得先行用地批准的情况下,对周恩臣的房屋实施征收行为,行为违法。因该征收行为涉及铁路建设公共利益且房屋已被拆除,判决撤销已无实际意义,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新沂市政府对周恩臣位于新沂市高流镇石涧村李西组77号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新沂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恩臣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因对周恩臣的房屋征收时,新沂市政府未取得用地批准,原审法院认定新沂市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