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关于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建议 (连载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吴鼎  来源:  阅读:


2020年1月初爆发的新冠肺炎引发对口罩这一防护物资的大量需求,导致口罩供需严重失衡。投资口罩机生产口罩一时成风,由于生产厂家的良莠不齐导致口罩机质量不达标,由此产生的质量纠纷并进而引发民事诉讼。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从2020年1月至今发生多起口罩机纠纷案件。现对口罩机买卖合同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买方应通过正当渠道购买口罩机

除去纯粹的投机行为,一般而言买方购买口罩机主要用于生产口罩,2020年第一季度因市场上口罩机紧俏而买方又急于购买,会通过多道中介手中购买口罩机,由此导致对此类口罩机的来源不了解,对生产厂家是否具备生产资质更无从了解。当购买此类口罩机并安装调试后,发现因口罩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生产。买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时,作为生产厂家也仅仅是第三人,而被告则是多道中介中的最后一道,这种所谓的中介又有多少能力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因此,建议通过正当渠道来购买口罩机。

二、买方须明确约定交货日期、质量检测、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

1、约定交货日期,买方购买口罩机目的在于生产口罩,必然为此准备了生产资料、人手及场地。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买方交付口罩机,将导致买方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交货日期,可以以此计算买方因卖方延迟交付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约定质量检测的期限,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口罩机后,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质量进行检测,最简单的检测方法就是安装、调试并进行试生产。在检测期限内口罩机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对该机器进行调试和维修,经过维修、更换后仍不能正常生产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数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合理支出,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律师费等。

4、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买方可以约定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三、保管义务

买卖双方如因口罩机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买方不能一气之下将口罩机丢弃在卖方处,除非双方就口罩机的处理达成一致,可以由买方退回给卖方,否则买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口罩机负有保管义务。如果买方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口罩机遗失或者受损的,买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