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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宠物鸭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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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昕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日凌晨,演员王某某在微博平台发布一则【寻鸭启事】,称由其同事养的宠物鸭被一位女士抓走,并配以视频截图。

当日上午,王某某再次发文称人已经找到了,但是宠物鸭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她表示: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

此事发生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对于抓走鸭子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网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人表示:涉案鸭子是柯尔鸭,价格在几千到几万不等,照片中女士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也有人表示:普通人并不认识柯尔鸭,也不了解柯尔鸭的价值……其实,网友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只抓住了盗窃罪的一个角度。


【律师分析】

不了解所盗物品的价值,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客体侵犯的是公私财物。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我国盗窃罪入罪数额较大是1000元到3000元,各地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等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具体到本案,照片中的女士将宠物鸭占为己有,并且食用,其行为侵犯了鸭子主人的财物所有权,造成其财产的直接损失,并且该女士符合本罪的一般主体要件,那么最重要的一点,该女士抓走鸭子的行为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

律师根据网络上现有的信息对本案进行一个分析:

如果该女士不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其他情形的话,仅仅只是在路边看到一只鸭子给拎走了,那么这只鸭子的价值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是本案的关键。如果最终确认这只鸭子的价值符合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对这个鸭子的品种和价值都非常清楚的情况下,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盗窃;如果行为人对鸭子的价值没有清楚的认知,就属于价值认识错误,那就不可以按照财物本身的价值来定罪量刑,一般很难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行为人是某县的一名农妇,被盗走的是一只鸭子,尤其是这只鸭子还被吃掉的情况下,那么偷盗鸭子的人可能主观恶性比较小,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能性比较小。

当然,如果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这种盗窃行为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拘留和罚款,对于损失的财物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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