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李某按合同内容进行了实际施工。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70万元(包括维修费50万元,违约金20万元)。乙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是李某借用其资质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律师评析:
一、为何乙公司以案涉工程是李某借用其资质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答: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是李某借用乙公司的资质和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该份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合同一旦无效后,因该合同未约定“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仍然有效”,那么甲公司违约金的诉请必然得不到法庭支持。
二、如果乙公司的答辩理由得到了法庭的支持,那么对甲公司来说是不是一定不利的?
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出台后,就个人来看,即使乙公司的答辩理由得到了法庭的支持,那么对甲公司来说也不一定是不利的。首先,违约金的诉请本就不会必然得到审理法官的支持,审理法官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其次,根据解释二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