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9月与江苏某某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因张某工作表现未达到试用期录用条件,江苏某某机械公司拟决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张某苦苦恳求之下,公司决定再给张某一次机会。双方再次约定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如到期仍不符合要求,公司将不再给予机会,如到期符合工作录用条件,转为正式员工。但在第二次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张某仍未达到试用期录用条件,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不服,以违法约定试用期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律师评析:公司与张某之间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
试用期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的,而是与合同期限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所以第一次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合法。第二次又约定三个月,从总的期限来看并没有超过六个月,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张某第二次的三个月试用期约定无效,在公司继续留用张某的后三个月期间,应为正式聘用的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面临的赔偿风险:
1、试用期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由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张某第二次的试用期约定无效,续留的三个月应为正式聘用的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公司解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冤不冤?:公司出于好心,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给予员工再次试用的机会。而员工却以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
律师答复:不冤!企业管理不能仅仅凭借主观善意,而是要遵守国家法律。不能感情用事却枉顾法纪。国家对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立法精神是防止企业以此损害应聘者权益。公司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对员工进行试用考核,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试用期约定至法定最长期限,而不应该二次约定试用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