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风波到今年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着实让周围群众吃足了一波瓜。目前警方认定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当当方面尚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现阶段并未认为李国庆存在违法的行为。本文以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为背景,就公章“抢夺”行为本身以及事件背后折射的有关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的问题予以讨论。
法律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事件中的“抢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抢夺”。在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一类罪名中,并未对“抢夺”企业公章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财物。因为公司的公章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故李国庆即使有“抢夺”公章的行为不宜认定犯罪,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李国庆的行为亦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次事件中唯二套的上的两条规定分别是第二十三条(扰乱企业单位秩序)和第四十九条(抢夺公私财物)。关于抢夺公私财物这一条已无需赘述,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李国庆的行为是否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如果当时“抢夺”公章的不是李国庆,而是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可能会是另外一个处理结果,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抢夺”公章的恰恰是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李国庆,其对公司享有当然的经营管理权,即使李国庆滥用股东权利,其行为至多只能被评价是公司内部的管理纠纷,不宜按照治安案件处理。
再次,据李国庆称,其接管公章的主要依据是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意味着,李国庆作为当当的第二大股东,即李国庆有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即使俞渝不出席股东大会,只要李国庆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其他股东全面履行了通知义务,那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李国庆手中确有这样一份涉及公章保管问题的股东会决议,那么他“抢夺”公章的行为便存在合理的依据。
可以说,李国庆所做的一切已经达到了他想要的目的,表面上的公章之争本质上是当当内部的实际控制权之争,也反映出企业内部的公章管理制度的设立和完善的重要性。
律师建议:
公司公章的保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应当要求印章保管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增强保管者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同时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规定,如:明确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的业务流程,以及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公司应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及登记表。一般来说,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印章使用者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时,必须确保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3、遇到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内设部门被撤销等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收缴之前全部相关印章及用印记录,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人员按企业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尾记:
如果企业印章遗失,建议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的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对企业的所有业务合作单位也要去函告知公司公章的丢失情况。之后,在进行补刻时,要拿上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登报申明、补刻印章申请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然后到指定印章公司进行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