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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农民因工伤亡,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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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青青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人员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与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因工受伤不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他们,就是进城务工农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江苏省高院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申请认定工伤情形,还拓展到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这一答复意见能够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付出辛劳的农民工后顾之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概述:

(2018)苏0481行初65号

某公司与潘某某、葛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建设协议,约定由其承包某公司新研中频炉基础工程建设,潘某某、葛某某雇佣了史某施工,史某在某公司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史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工程承包建设协议、接处警记录等证据材料。人社局受理史某的申请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史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均以公告方式向某公司送达。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认为:

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对于人社局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遵循的程序,有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某公司和史某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史某在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进城务工农民,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其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史某受伤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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