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入职信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该岗位招录条件之一为具备五年以上销售管理经验)。李某简历载明,销售经验共7年。2017年4月5日公司发现其实际工作经历与简历不符。2017年11月7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辞退通知,以李某提供虚假简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信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即知晓其简历虚假,与其进行了沟通并如期为其转正,不能再次以简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来源(2018)沪0106民初8016号)
【裁判结果】
信息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载有虚假工作经历的简历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信息公司招录的岗位为销售经理,条件之一是必须具备五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李某应如实告知其真实的工作经历。但李某在入职简历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就职时间,已经构成欺诈行为。对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