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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校园暴力 远离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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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一、法律词条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案例:左某、刘某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9日8时40分被告人左某和刘某下课后,把被害人郑某带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博学楼5楼C区的女卫生间,左某、刘某以被害人记录旷课以及看不惯被害人日常行为为由,殴打并辱骂被害人郑某,持续约半个小时。

2018年5月17日,因被害人郑某拒绝给同宿舍的刘某微拿小黄本回包头市××区,当晚10时30分左右被害人郑某回到宿舍后,被告人刘某和刘某微用巴掌打被害人郑某的脸,用脚踢被害人郑某的腿,期间刘某又通过微信将左某叫到郑某宿舍,被告人左某进来后也开始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左某、刘某、刘某微(另案处理)围住被害人郑某进行殴打辱骂,因被害人郑某拒绝抽烟而遭到殴打,时间持续了大约两小时。

2018年5月18日22时30分左右,被害人郑某回到××院后,被告人左某、刘某、刘某微(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郑某和别人说了三人殴打被害人郑某的事情。开始殴打辱骂被害人郑某,又以一起出去玩,逼迫被害人郑某给刘某发150元的微信红包、50元红包预定酒店、100元红包作为保证。

裁判要点:被告人左某、刘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随意长时间殴打、辱骂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被告人左某、刘某多次借故生非,逼迫被害人抽烟、点烟,购买物品、微信发红包,用扇耳光、踢踹被害人肚子、大腿的方式长时间殴打被害人,持续长达两三个小时,至被害人跪地求饶自扇耳光的程度,造成被害人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损害,情节恶劣。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校园欺凌的表现方式

行为欺凌

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敲诈勒索、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语言欺凌

当众嘲笑、辱骂、造谣污蔑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社交欺凌

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网络欺凌

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四、校园欺凌入常见入罪罪名:

1、故意伤害罪。

2、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4、寻衅滋事罪。

4、侮辱罪。

5、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等。

五、后记:校园本应是学生们快乐学习的安全之地,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使被欺凌者身体上和心理上受到双重创伤,并容易留下长期的阴影。

对于校园欺凌——学校应该做好防范和治理;家长应该随时注意孩子的动向、做好沟通疏导;欺凌者要有法律常识、意识到欺凌施暴的法律后果;被欺凌者要学会保护自己、遇到欺凌要及时和家长、老师求救,避免自己不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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