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祝愿全国小朋友们节日快乐,健康成长!但笔者却快乐不起来,因为在过去的一年内,无论是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总是时常惊闻一些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性侵女未成年人的案件,如强奸、猥亵案件。龌龊不堪,令人发指。侵犯者有的道貌岸,有的则面目狰狞;有的是被害人的继父,有的甚至是亲生父亲;有的是老师,有的是长辈;有的身价过亿,有的身居要职。如新城控股公司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案、某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康某强奸案(与六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案)。不仅有男人侵犯女孩案件,还有女老师猥亵男童案(金坛女老师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等等。据披露,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已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
笔者加班撰写本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借用中国法院网官方文章的语言“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最高人民法院以最严肃的口吻、最鲜明的态度,表明了不容涂抹不容试探不容逾越的司法底线:摧折未来者,必失其未来;践踏希望者,必绝其希望!同时,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案情简介】
何某犯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案。被告人何某为达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的目的,单独或与他人结伙作案,使用诱骗、劫持等手段,先后将被害人常某某(8周岁)、有智力残疾的谢某某(13周岁)、被害人杜某某(10周岁)拘禁在出租房内。期间何某多次对三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常某某轻伤,杜某某轻微伤。何某还拍摄三名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何某死刑。何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死刑。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强迫卖淫,隐蔽性高,危害性大。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
本案警示:一定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络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老师、家庭、家长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注:本案源自今日头条-在临沂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