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本案中,市人防办作出第一次信息公开告知后,原告不服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原告知,重新作出答复。重新答复过程中,市人防办以邮寄形式作出答复,但邮件未妥投被退回,之后市人防办亦未采取电话联系或其他合理的方式继续送达,导致申请人迟迟收不到答复,直至诉至法庭。
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其提供相应的信息。2019年修正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强化了便民服务措施,真正体现了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高效便民的要求。本案行政机关在第一次作出的答复被撤销后,依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说是一种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的消极履职行为,其行为也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原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马玉花向市人防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上留有马玉花的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2018年5月21日,市人防办作出京民防(2018)第34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当面送达。马玉花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京政复字[2018]6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京民防(2018)第34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责令市人防办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018年9月25日,市人防办作出京民防(2018)第34号-重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按照马玉花预留的通信地址交由中环办向其邮寄,邮单跟踪记录显示2018年9月28日收寄。后该份邮件被邮局退回,该邮件退回交寄单位后被签收。
原告马玉花诉称,直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尚未收到被告重新作出的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市人防办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对马玉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告知,虽向马玉花寄出了该告知书,但该邮件被退回。且市人防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马玉花,亦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继续送达。就本案而言,市人防办等同于未向马玉花作出任何答复行为。因此,市人防办存在未依《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其应当对马玉花的涉案信息申请作出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马玉花的政府信息申请进行答复。
案件来源:(2018)京0102行初1046号,马玉花与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人员:万凌寒、何薇、佟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