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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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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启鹏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金某(女,84岁)与丈夫共生育四个子女,因年老多病,常年卧床,无独立生活能力,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时的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目前和丈夫共同居住在位于自建房屋内,每年仅有政府补贴的2000余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因其长子周某多年未尽护理义务,也未支付过赡养费。金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长子周某支付赡养费。

周某认为自己已年逾六旬,依法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之人,且身患多种疾病,生活费亦由自己的子女支付,但表示愿与兄弟姊妹轮流护理金某。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周某应按月向金某支付赡养费。

【裁判说理】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即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金某年老多病且没有劳动能力,周某作为儿子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对于赡养的形式和标准,周某虽提议与兄妹轮流护理金某,但金某予以拒绝,且坚持要求给予经济供给,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均年老多病等客观因素,暂由周某给予经济供给为宜。对于赡养费的标准,则应根据老人的生活所需、本地的生活成本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是我国社会一种极为普遍的生活常态,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伦理道德,都得到社会大众普遍共识,任何一方违反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作为赡养人之一的周某也已年迈且生活收入水平较低,但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它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义务,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义的一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赡养人有过错、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推卸责任,改变自己的赡养义务。

注:本文改编于溧阳法院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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