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近年来,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项目开展,涉及申请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该类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相关项目方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而法院往往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撤销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作出的不予公开信息答复告知书。究其原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等房屋拆迁信息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据此,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维权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
案件概述:
一审查明:2018年12月17日,凯然公司为了解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向海州区住建局申请公开被征收人姚君、杜友军、高长建三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及其他征收补偿档案资料。海州区住建局答复如下:1、贵公司申请的姚某、杜友军、高某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调查登记资料、房屋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已经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公示。2、姚某、杜友军、高某的征收补偿资料,三户被征收人声明不予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分户补偿情况的档案正在整理相关资料,待整理完毕后将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凯然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海州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征收补偿的职务过程中,制作并从被征收人处收集获取了与征收补偿有关的政府信息,根据凯然公司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有依法予以公开的义务。《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州区住建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相关信息,既无事实根据,也属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征收资料整理及分户补偿情况公开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即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一户一档,分别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涉及该被征收人的与征收补偿有关的信息资料完整存档保留;二是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即征收补偿工作全部结束后,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情况整理、汇总后,将各被征收人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全部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以接受全体被征收人的监督,保障补偿公平。凯然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三户被征收人,庭审中海州区住建局称该征收项目工作整体未全部完成,但该三户均已经签订补偿协议,表明针对该三户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工作已经结束,相应的征收补偿档案也应当已经建立,海州区住建局根据凯然公司的申请有义务依法公开。因此,即使整个征收项目尚未全部完成,但海州区住建局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已经完成的涉及该三户的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向凯然公司公开。故海州区住建局关于相关材料正在整理中的答复意见不符合事实根据。判决:一、撤销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二、责令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等相应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海州区住建局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791行初203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7行终232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