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总理李克强签发国令第724号。发布日期于2020年1月7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业务能力,及时学习新法新规,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受溧阳市人劳动监察大队之邀,于2020年4月30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会议室,就条例适用与理解,与人社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探讨、共同学习。
首先由溧阳市人社局管局 就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表讲话,管局 指出: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设立一系列保障制度与规定。 为此,人社局组织本次活动,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学习,深刻理解,吃深吃透条例精神。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崔滇律师,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存储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权信息告示制度、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资制度、施工单位用工实名制以及农民工的定义、工资支付的范畴等相关新法新规, 与人社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研究探讨,共同学习,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现场学习气氛浓烈,互动不断。
最后,溧阳市司法局雍康就本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了总结发言。雍康认为:本次业务学习与探讨,经过全体与会同志的积极参与,圆满完成了各项课程,达到了预期目的。条例学习对各个执法部门以后的工作业务,定能起到帮助指导作用。
二O二O年五月一日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