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保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在拟上市公司报会之前原则上应当对其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的对赌协议进行清理,但是近期过会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仕股份”)却保留了一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协议,为众多目前有对赌协议在身的拟上市公司以及参与对赌协议的风险投资方提供了重要参考。
富仕股份概况
富仕股份主营业务是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来自日本。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贸易”),直接持有公司52.65%的股份。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三人为富仕股份披露的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三人合计能够支配公司86.79%的股份表决权,三人在2019年3月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对赌协议披露
2017年12月,富仕股份、四会明诚、一鸣投资、天诚同创及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与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签署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9年9月,协议各方又补充签署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的三点重要的变化在于:
1、将补充协议中与目标公司即当时尚未股改的富仕有限公司的回购触发条件予以删除,富仕公司作为发行人退出了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仅发生在明诚贸易、一鸣投资、天诚同创和/或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与人才基金之间。
2、对赌协议的触发条件设置为:“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或以人才基金同意的估值被上市公司收购、被其他公司整体现金收购”,该股权回购条款的条件不与公司市值挂钩,仅在寻求收购时需得考虑整体估值。
3、将补充协议的其他特别权利约定即公司治理、相关股东权利、效力等条款终止。
正是富仕股份对该份对赌协议进行了如上处理,很好的解决了对赌协议对公司首发上市构成的障碍,发审委在这个问题上并未作出进一步询问,最终富仕股份成功过会。
律师建言
富仕股份带给我们的启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2)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3)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此外即便股权回购条件触发,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除了上述启示,对需要签署对赌协议的公司负责人在确定对赌协议内容时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重视公司股权架构稳定性,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增减资等应当作出长期的原则性的安排。尽量避免在公司发展的初期、中期对股权结构进行无谓的重大变更以至于股权过于分散、持股股东数量过多或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比例过分稀释、摊薄。
2、确保公司股权的明晰,各股东之间尤其是占股5%以上的大股东之间以及存在多个自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的情况下,各股东之间应当尽量避免涉及其所持股权的私下安排。
3、签署对赌协议前应当对对赌协议的条款设置进行风险评估,某些对赌条件触发风险较高,比如对赌期间业绩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如新冠疫情)等因素而呈现大幅波动,极可能触发业绩承诺条款。另外对于对赌协议关于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等条款也应当进行合理评估以及极端状况下的风险评估,即便全部条款触发也应当保证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权、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更。
此外,部分对赌条款虽未涉及股权变更,但涉及到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一旦被证监会认定为重大变更,也将对申报过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