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可见,我国法律规范对以下三类传销主体进行规制,第一类,组织策划传销的;第二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第三类,参加传销的。这三类主体的传销行为皆为违法行为,但是法律给予的处罚方式却不同,第一类和第二类或涉及刑事处罚,而第三类只会面临行政处罚,在此本文重点对传销入罪进行分析。
一、传销罪的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两高一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组织、领导人员”分为五类:(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层级、人数的认定
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包括本层级。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三)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案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情简介: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2011年11月,被告人叶青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乔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乔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乔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
裁判要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经生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叶青松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检例第41号
三、传销罪出罪的三种情形
第一,传销行为是违法行为,一般参加人虽不构成犯罪的,但会面行政处罚;第二,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团队计酬”模式下,行为人虽违法但不入罪,“团队计酬”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此行为与传销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后者以发展人数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即使某些情形下传销不入罪,但依旧逃离不了法律的制裁,行为人切不可因为一时贪念,误入歧途。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2、《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禁止传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