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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沉迷赌博难自拔,妻子起诉离婚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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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启鹏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邱某(女)与吕某(男)于2011年自由恋爱并确立恋爱关系,后2014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小吕。婚后因吕某不务正业,经常出入游戏厅、赌博场所,不顾家庭和孩子,也曾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经邱某多次规劝不听,因吕某性格暴戾,在争吵中经常家暴邱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邱某携小吕于2017年9月离家外出,租房居住,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邱某先后三次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均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至今夫妻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仍没有和好的可能。邱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吕某已经彻底打扰到邱某及小吕的生活,吕某在外面欠债不还,导致债主上门找邱某及小吕要挟要账,已经严重威胁到小吕及邱某的正常生活。故邱某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吕某离婚,婚生子小吕由其本人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许邱某与吕某离婚;婚生子小吕随邱某共同生活。

【裁判说理】

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合法婚姻,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

在本案中,原、被告经人民法院三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在庭审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可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小吕的抚养问题。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则上原、被告均有义务在生活上对婚生子小吕予以照顾,但原、被告离婚后,小吕客观上只能跟随父或母一人生活,在此情况下,要从有利于小吕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其是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小吕现已随原告生活多年,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结合被告吕某目前生活状态,故依法应认为婚生子小吕跟随母亲邱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确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小吕的被告,有探望婚生子小吕的权利,原告邱某有协助的义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结合本案,吕某因沉迷赌博致欠下巨额赌债,并时常家暴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妻子的财产和人格权利,而且还不利于家庭和睦、子女成长。在邱某三次起诉离婚后,吕某并未迷途知返,反而变本加厉,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吕由母亲抚养,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鉴于吕某为小吕父亲,吕某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法院详细释明探望的权利义务后,支持了吕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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