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我国的工伤认定,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推定。推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单纯的以经验法则为中介,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基础事实推导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待证事实,而是融入了保护劳动者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的特殊事实证明过程。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程某加入成都某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17日,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受伤。
其后,程某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某为工伤。餐饮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该餐饮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程某自开机接入公司系统处于随时接受派单开始,即进入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是否派单是任务分配问题,并不影响程某工作时间的开始;程某受伤地点系可接送订单范围内,符合工作惯例,其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遂依法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件来源】
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