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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可懈怠 店主开设赌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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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启鹏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林某某(女)在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其经营的某农药店内组织数十人以打麻将、打扑克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000元。林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聚众赌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2月28日林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

【调查与处理】

2020年4月28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疫情防控期间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林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顾防控大局,仍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致多人因聚集交叉感染新冠病毒,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这是福建省宣判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开设赌场案。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八条第三款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在当下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关键时期,聚众赌博更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疫情防控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形势逐渐趋于稳定,但疫情防控工作依旧不可懈怠,要牢记“不聚集、少出门、戴口罩”三大准则,任何一丝侥幸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疫情的再次蔓延。棋牌室等聚众型娱乐场所店主应引以为戒,若因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致多人因聚集交叉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届时,不但要退出违法所得、被判刑,而且并处罚金。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上有父母,下有子女;或有兄弟姐妹,或有配偶。因此,一个人犯罪往往会累及家人,影响本人及子女的政治声誉、美好前程。与其在犯罪后通过律师辩护,争取从轻、从宽处罚,不如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重个人刑事犯罪风险防控,从他人的犯罪案件中吸取教训,减少甚至杜绝自己犯罪风险。


注:本案源自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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