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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权有争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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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飞涨,因房屋征收补偿而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无证房屋产权认定错误而导致的行政诉讼。无证房屋,即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一部分房屋是违法建设无法办证,而有一部分房屋是因不可归咎于所有人的历史遗留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实践中,无证房屋的认定无疑是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

本案泉山区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涉案无证房屋的产权认定上,依据居委会出具的确权认定单、关于涉案房屋的遗嘱与案外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刘来园、凡庆云和案外人共同所有的,审理中法院还向房屋征收部门调取过征收补偿协议。泉山区政府无视房屋产权争议,还是将征收补偿款直接全部转给了案外人,对案涉房屋的权属调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来源

1、(2016)苏03行初252号,刘来园、凡庆云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2、(2017)苏行终1430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与刘来园、凡庆云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件简述

法院查明,因徐商公路南侧卧牛片区(新淮海西路西延)建设项目的需要,徐州市泉山区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了徐泉征字【2014】第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涉案房屋史庄村王庄6巷2号在该征收范围内。刘来园原持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徐土集用(2003)字第00972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徐九房村镇字03549号),后因土地证被判决违法,其持有的房产证也被注销,涉案房屋就未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案外人凡庆兰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凡王氏于2006年6月11日作出的遗嘱及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称其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确权认定单,确认案外人凡庆兰为该社区集体组织成员,并长期、稳定居住于该社区,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房产证件,但其在该社区范围内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且该征收编号房屋为其所有。据此,2014年12月20日,凡庆兰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刘来园、凡庆云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根据(2015)泉民初字第1374号和(2016)苏03民终627号民事判决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补偿费的二分之一的合法权利。两原告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要求泉山区人民政府为其办理相关拆迁手续,泉山区人民政府拆迁实施部门拒不为原告办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另查明,关于(2015)泉民初字第1374号和(2016)苏03民终627号民事判决的情况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刘来园、凡庆云诉凡庆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二分之一即235948元属于刘来园、凡庆云所有。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向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调取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凡庆兰上诉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泉山区政府仅依据史庄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涉案房屋为凡庆兰所有的证明及凡庆兰提交的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将凡庆兰作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证据不足。况且,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史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因此史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据。此外,在刘来园、凡庆云与凡庆兰对涉案房屋争议的民事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向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调取过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泉山区政府却称无人向其提出异议,不知道涉案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在2015年9月7日将全部补偿款发放给了凡庆兰,明显与事实不符。泉山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泉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案涉房屋的权属调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责令泉山区政府向刘来园、凡庆云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二分之一。泉山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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