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8日,是国际珍惜动物保护日,央视新闻、生命时报等众多权威平台一起呼吁大家,希望人们珍爱动物,善待生命,远离杀戮,愿更多动物被温柔以待。
一、时代变迁,今非昔比,人类逐渐认识自然,走向文明,珍爱野生动物
曾记得儿时的天空碧蓝碧蓝的,可谓是蓝天白云,处处鸟语花香;农村水塘清澈见底,随手捧水喝下,真是“有点甜”;池塘岸边栖息着许多青蛙和乌龟,每当有人临近时,只听到蛙和龟“扑通”“扑通”的跳水声。那时环境净化,空气清新,但由于“大锅饭”和生产力落后等原因,人们常常吃不饱,每年开春后,要预借粮,粮食生产成了最大的民生问题。为此,1958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提出要在10年或更短一些的时间内,完成消灭苍蝇、蚊子、老鼠、麻雀的任务。渐渐的,“麻雀”被平反,由“臭虫”代替。之后,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臭虫”又被“蟑螂”取代。因此现如今的“四害”应为苍蝇、蚊子、老鼠、蟑螂。麻雀被当成“四害”之一有那个年代的特殊性,主要因素就是老鼠、麻雀偷食粮食,危害很大。今非昔比,现在麻雀已经是国家保护动物了。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三有名录”将物种类型分为四大类型:哺乳纲、两栖纲、爬行纲和昆虫纲。其中鸟纲 AVES 就有18目61科707种 ,明确了树麻雀、山麻雀为“三有动物”。
二、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品种数量惊人,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从17世纪到20世纪末的300年里,人类文明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质量也飞速提升。可在这300年里,地球上有300多种美丽的动物离我们而去。究其原因,它们的灭绝大多数都与人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的是因为栖息地和家园被人类的开发和活动所破坏,从此失去了安身之地;有的是因为有些人类为了自身利益或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而被大肆捕杀等等。从1600年至今,784种动物灭绝,4314种动物变成濒危级,2851种动物变成极度濒危级。世界上最后一头雄性北白犀去世,8种穿山甲全部濒临灭绝,白鱀豚已于2006年功能性灭绝…渡渡鸟于1681年灭绝;大海雀于1844年灭绝;巴厘虎于1937年灭绝……大熊猫为我国特有物种,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已在地球上生存了至少800万年,被誉为“活化石”和“中国国宝”。朱鹮属濒危鸟类,曾广泛分布于我国东部、日本、朝鲜等地,由于环境恶化等因素导致种群数量急剧下降,至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陕西省南部的洋县发现了仅剩的7只野生朱鹮,其余均区域性灭绝。如不立法重点保护,加强打击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濒危级野生动物的灭绝只是时间问题,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三、简列几起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例,起到宣传警示作用
1、上海:一女子走私穿山甲鳞片被判刑七年。
2017年11月26日和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分别从境外乘坐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人员从其二人共同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大量疑似穿山甲鳞片,并予以扣留。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将上述涉案鳞片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涉案鳞片均系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的鳞片,重量共计110.45千克,已扣押入库。
2020年3月17日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共同从境外非法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珍贵动物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2、天津:一男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某网络论坛向网友先后购买球蟒等蛇类动物共计27条,并放置在其工作单位的一平房内进行饲养。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并在上述平房内查扣球蟒25条、其他蛇类动物2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25条球蟒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的保护动物。
2020年3月6日上午,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有犯罪前科,同时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两万元罚金。
3、河南省:一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
2014年暑期,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天和朋友王某军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款。
4、溧阳:还捕野生动物!溧阳警方破获非法狩猎野生夜鹭鸟案。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以马某为首的一批贵州、湖南籍人在溧阳周边地区长期非法狩猎夜鹭鸟,他们早出晚归,在野外猎捕夜鹭幼鸟,继而将其贩卖给溧水区一收购团伙,该团伙六人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收购近四万多只夜鹭鸟,通过货车运输到广州、清远等地的老乡养殖主手中,养殖人再将幼鸟进行养殖,贩卖给野生动物批发市场上的买家,买家将夜鹭鸟转卖给广东等地各大酒楼、饭店,最终将夜鹭鸟做成各式煲汤菜肴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从中谋取高额利润。涉案的2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捕鸟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收购、贩卖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场查获扣押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夜鹭鸟2000余只,涉案夜鹭鸟总数累计达到四万多只,涉案价值近千万元。扣押的涉案夜鹭鸟也已移交林业部门予以放生进行保护。
5、溧阳:有客人要吃“地龙”!一只活体穿山甲,一个月内6次转手后被端上餐桌……非法收购、出售者终获刑。
江苏省溧阳“某山特产”店老板娘迟某丽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贩卖穿山甲(暗语“地龙”)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犯罪,还有可能导致病毒的传播。2019年2月19日上午10时,常州市金坛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迟某丽、杜某等21名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一案。该案系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客人想吃,也有利可图,所以就卖了。”迟某丽在法庭上称,起初她也犹豫过,但最终还是没能抵挡住利益的诱惑。一只活体穿山甲,在一个月内经过6次转手后被端上餐桌,价格从几千元到近两万元不等,每次转手都能获取数千元的利润。而在2020年2月7日,华南农业大学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穿山甲可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潜在中间宿主,从中分离的毒株与新冠毒株相似度99%。除了违法犯罪外,贩卖穿山甲还可能致命。2019年1月,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对涉案团伙向常州市金坛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家咨询意见指出,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是白蚁的天敌,而白蚁会危害森林树木致死,一头穿山甲能保护250亩森林免遭白蚁危害。白蚁还能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甲烷,因此,从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一只穿山甲一生创造的资源价值为51万元。经过一天的开庭和多日协商,最终达成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和解。两天之内,被告人缴纳了每只穿山甲8万元资源破坏补偿费。刑事责任方面,2019年6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判决,2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公安机关扣押的穿山甲、熊掌予以没收。令人痛心的是,本案查没的7只活体穿山甲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健康状况极差,在被送至江苏淹城野生动物园进行救助后,仍然在两个月内陆续死亡。
四、涉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以施行时间先后为序-法制历程)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ⅠTES)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中国的濒危动物种类还会增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发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分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2条。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物种类型分为四大类型:哺乳纲、两栖纲、爬行纲和昆虫纲。鸟纲 AVES 18目61科707种…树麻雀、山麻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7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7、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8、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目前,更多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推进中。
自然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本钱,护美绿水青山、做大金山银山,不断丰富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笔者相信,随着中国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在实践中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化为生动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