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注册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受聘或执业。为整治近几年来的非法“挂证”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8年11月22日等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查处的“挂证”行为包括: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查处对象包括: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本案华特公司的项目经理宋兴柱,其建造师执业证注册在华特公司,社保也由华特公司缴纳,一审法院认为人、证统一,不是“挂证”。但二审法院认为,宋兴柱同时服务于城建公司,在城建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按月领取报酬,应认定其“受聘”于华特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情形,故改判了一审裁判结果,取消了华特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案件概述
2018年12月7日,巴城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其《巴城创业生活社区高层10#For、11#楼室内装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投标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具体是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项目负责人不得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等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开标,华特公司为第一中标人。
2019年1月10日,第二中标人稼禾公司向昆山住建局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第一中标人华特公司项目负责人宋兴柱为挂证项目经理,其本人实际一直在城建公司工作,工资一直由该公司发放,华特公司与宋兴柱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证书挂靠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调查处理,取消华特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2019年1月15日,昆山住建局建设监察大队向城建公司进行调查。城建公司称:宋兴柱在我公司工作,但不算正式职工,主要做水电预算和水电施工,给他发工资的,也给他报了个税,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他在我公司上班时间不固定,在水电分公司有固定办公桌。昆山住建局提取了该公司发放宋兴柱工资明细和一份城建公司的销货合同,该合同上宋兴柱为城建公司的合同经办人。
2019年1月17日,昆山住建局向宋兴柱作调查。宋兴柱称:我是华特公司正式员工,2009年到华特公司工作的,资格证在2009年起就一直注册在华特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于2014年左右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和年终考核。作为华特公司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过昆山市档案馆新馆和兵希小学项目。我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城建公司做水电安装预决算的业务指导,与城建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为他们做水电安装预决算(主要以检查为主)和预决算指导工作,费用是口头约定的,具体个税缴纳情况不清楚,城建公司的门禁卡是借用的,办公室也是方便指导工作用的。
2019年1月18日,昆山住建局向昆山市税务局发函调查城建公司为宋兴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认城建公司为宋兴柱缴纳2018年1月至12月的个人所得税。
2019年2月27日,昆山住建局作出2019-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为华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宋兴柱为证书挂靠项目经理,其本人实际一直在城建公司工作,工资也由该公司发放。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取消华特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华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特公司中标项目的负责人宋兴柱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根据住建部、人社部、工信部等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全面排查“挂证”,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进行全面对比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本案中,宋兴柱的建造师执业证自2009年起注册在华特公司,其本人也与华特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由华特公司缴纳,因而,其人、证是一致的。至于宋兴柱与城建公司的是否是受聘关系,受聘关系为劳动关系,昆山住建局认定宋兴柱与城建公司为受聘关系依据不足。故作出判决,撤销了昆山住建局作出的2019-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昆山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从严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出发,结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等,对“受聘”不应作限缩性的解释,即只要接受有关单位的安排,从事有关的工作即为受聘。宋兴柱系一级建造师,2009年起在华特公司工作,其建造师资格证书于2009年起注册于华特公司,其社会保险自2014年起由华特公司为其缴纳。2018年1月至12月,宋兴柱又同时服务于城建公司,主要为城建公司做水电安装预决算及预决算业务指导工作,在城建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按月领取报酬。宋兴柱的上述行为,应当认为属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情形。上诉人昆山住建局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
相关规定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案件来源: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昆山市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苏05行终516号,文书日期2019年10月30日,审判人员刘正芳 陈芝颖 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