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张工,好久不见呀,你离职都大半年了,一直都见不着你,最近都忙些啥呀?
张工:我在家也闲不下来呀,还在研究原来厂里的那些老玩意呢,一不小心,还获得一项专利呢!
李总:听说了,听说了,而且还听说你还通过授用专利赚了不少钱吧!
张工:哪里哪里,这还要感谢公司的栽培呢,要不然,我也不能有今天。
李总:不用感谢了,明天你去公司签份转让协议,把申请的专利权属转到公司名下吧,公司会给你奖金的。
张工:啊??这凭什么呀?这可是我离开公司之后研发的技术产品申请的专利呀!,我是在自己家里研发这技术的,那时候可没拿公司一分钱呀。公司如果也要使用这项技术,我可以免费授权给公司用,但公司凭什么把我离职后的发明专利转让给公司,我绝对不会去签转让协议的。
李总:哼!要没有公司的培养,你能有发明吗?吃水莫忘挖井人。虽然这是你离职后自己研发的产品,但这与你之前在公司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所以专利权必须是公司的,你要是不肯,公司就起诉你。
张工的这项专利发明权属归谁?
张工的三项理由
1、我的人已经离开公司,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
2、我的专利是我离职之后发明的,不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明的,时间上与公司无关。
3、我发明这项专利,没有用公司一分钱,无论是财力还是智力,都是我自己的付出,公司没有任何投入。
李总的三项理由
1、你虽然已经不是公司员工的,但你之所以能够有这样的发明能力,也是公司培养的。
2、专利虽然是离职后研发的,但与之前在公司的工作是分不开的。
3、对于你研发产品投入的财力与智力,公司会根据情况给予奖金的。
律师解析
虽然我很同情张工,但不得不说,这专利权属应该归公司。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本案中,张工离职大半年,是在一年之内。其次,该项发明与张的原有工作密切相关(还在研究原来厂里的老玩意获得的专利)。当然,张工是在离职后自家研发的专利,少不了费用与精力,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张工足额的奖金,并且张工可以保留专利的人身权(包括属名权等)。
法院判决
涉案专利是张工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故涉案专利权应归属公司所有。
崔律师三点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与从事技术研发的职员签订《专利权归属协议》,明确职务发明以及专利归属;
2、对于从本单位离职或解聘的技术人员,单位应当关注离职、解聘后一年内有无与其相关的专利申报或专利证书。如果离职、解职后一年之内有以其为申请人或以其署名为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可通过法律程序向其本人,或向其所在的新用人单位追索相关的专利权属。
3、对于前来应聘就职的技术人员,应当了解与其相关的专利权属,以及其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发明创造的参与情况,避免第一年在职期间有专利申报被原单位追索的风险。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