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女)与方某(男)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后两人生育一子。随着儿子的出生和方某事业的发展,方某对待家庭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自2015年起与张某(女)发生婚外情关系并持续至今。期间,方某在2017年共计向张某赠送钱款219万余元,张某虽有向方某汇款119万余元,但仍有100万余元由张某占有。为此,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1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方某向张某赠与10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张某应向郑某返还赠款100万余元。
【裁判说理】
本案中, 第三人方某曾多次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被告张某,该银行汇款行为发生在原告郑某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认定本案款项为郑某与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财产处分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既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即本案原告郑某的财产权益,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关于支付合理对价、有偿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某亦非善意取得,且张某所无偿取得的欠款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结合本案,方某的赠与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且侵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赠与巨款行为无效。张某因非善意取得,仍须返还案涉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