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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升级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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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律师评析

农用地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般而言,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的是行政管理秩序,对于非法占地、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等行为,可以采取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特殊情况下,对于非法占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流转来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违法修建了休闲广场等设施,占用基本农田25.42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认定标准,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简述

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在彭水县注册成立了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农作物种植、生态农业开发、农业观光旅游等项目。之后陈某开始在彭水县鹿鸣乡红岩村流转土地用于农业开发。陈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在红岩村1组小地名“谢家田”的地方修建了休闲广场、麻鸭孵化场、荷花池等设施。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在鹿鸣乡红岩村非法占用27.93亩土地(其中基本农田25.42亩)进行硬化、修建构筑物,地面硬化及建构筑物覆盖的基本农田25.42亩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法院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修建休闲广场等构建筑物,造成25.42亩基本农田被重度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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