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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不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案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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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青青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晏某某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要求对县政府、镇政府非法占用村组300多亩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国土资源厅未回复晏某某,晏某某向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责令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对其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作出答复。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举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晏某某收到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市中院、省高院均认为晏某某行为属于内部监察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晏某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案件结果: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

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申请人晏某某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成立。撤销市中院、省高院的行政判决,撤销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省政府受理晏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行再51号


律师解读:

实践中,遇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行政机关往往“一刀切”,认为此类事项不需要答复或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其实不然,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看待:

其一、要正确区分该事项属于行政监督还是行政内部监察。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其有别于行政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内部监察。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二者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则是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其二、审查当事人与投诉、举报等事项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规定强调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本案中,晏某某关键在于是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晏某某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合作建设合同、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统计表及其身份证明等材料可以证明其财产权等权利可能受到侵犯。因此,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晏某某的权益,其向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既不属于内部监察行为也不属于不影响其权益的举报行为,晏某某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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