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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利欲熏心 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个人刑事犯罪风险防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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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阿胜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专业刑辩律师通过办理刑事案件,从中分析总结了许多公民刑事犯罪的教训,有的是血的教训!一念之差,成终生恨!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上有父母,下有子女;或有兄弟姐妹,或有配偶。因此,一个人犯罪往往会累及家人,伤害被害人家人。与其在犯罪后后悔莫及,不如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重个人刑事犯罪风险防控,从他人的犯罪案件中吸取教训,减少甚至杜绝自己犯罪风险;与其自行被动处置,不如第一时间,聘请律师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继而进行有效辩护,争取从轻、从宽处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迅速增长,人、财、物的大流动,“地球村”已成现实。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随之变化,发展与机遇并存,诱惑与犯罪相伴,个人刑事犯罪风险概率也在增大。按照西格尔的现代犯罪社会学中的社会过程理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控制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张彩花(化名)小日子本来过得幸福滋润,但一时利欲熏心,年仅30多岁的她做了场美梦,准备开始她的“有钱”人生,但梦醒时分,已锒铛入狱。用不义之财购买的车子、房子也要被变卖,退赔诈骗所得840多万予以被害人黄老五(化名),还要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不仅如此,还要在监狱度过13年6个月。悔不该当初心存侥幸,自以为人不知鬼不觉,黄老五拿她没办法,殊不知结果把自己套进去了。追循张彩花的犯罪心理历程,她是在利欲熏心、心存侥幸、美梦破裂过程中,逐步坠落犯罪深涯的。 
 

【案情简介】

张彩花在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经营一家彩票店。由于现代人受“一夜暴富”的心理驱使,彩票业一时兴起,彩花彩票店生意尚可,彩花的小日子过得幸福滋润。2018年12月23日,早晨开始,其左眼皮常跳,“左跳财,右跳灾”,心中暗喜,心想不会发大财吧。全天如往常一样,直到傍晚时分,彩民黄老五来到彩花彩票店,将一张体彩大乐透“7+3”复式彩票递给张彩花,让她帮忙看看有没有中奖。张彩花查了一会儿,心中一惊,黄老五这张彩票中了一等奖!但她告诉黄老五没有中奖,也没有主动将彩票还给黄老五。黄老五习以为常,信以为真,又购买了50元彩票后便离开店铺。张彩花通过欺骗隐瞒,将彩民黄老五中奖1000万的彩票据为己有,过后以中奖身份将税后所得奖金840多万元兑换出来,并开始挥霍。获得巨款后,张彩花买了一辆奥迪A4,付了一套房首付,还买了全家人的保险等。兑奖过后约一星期,就在张彩花开始她的“有钱”人生时,黄老五找上了门。他对张彩花说,“我中了一等奖,你骗我没有中奖,你们要将领到的钱还给我。”但张彩花仍是否认,无奈之下黄老五离开彩票店去了派出所,报警而案发。

【裁判结果】 

2019年5月13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彩花犯诈骗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张彩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彩花不服,后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赔诈骗所得予以被害人。


【律师支招】

张彩花为何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罚重吗?答案是否定的,合法、不重,罪责刑相适应,罪有应得。众所周知,诈骗罪是以诈骗金额为量刑基础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要想从轻、减轻处罚,小编支招:一要投案自首。在黄老五找上门时,她应该觉醒过来,咨询刑辩律师,主动投案自首,为日后减轻处罚(十年以下)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与其被判决责令退赔,不如主动退赃;三是认罪认罚,适当预交罚金,争取从宽处理。在从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张彩花均没有上述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诈骗罪量刑】: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案件来源】

源自2020年3年27日《海丝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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