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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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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能达  来源:  阅读: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经常会在招聘广告上写明优厚的工作待遇、工作环境等条件,而很多劳动者会被其吸引去招聘。但在用人单位招聘到劳动者后,又不兑现,这就往往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9日至今,原告王某一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根据家具公司的招聘启事显示:“员工宿舍3-4人一间,提供置物柜,一年四季提供生活热水、风扇;不收取任何费用”。2015年5月19日王某发生工伤。但工伤发生后,家具公司拒绝再提供员工宿舍,要求原告自行解决。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员工宿舍;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的外宿费286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来源:(2018)粤1972民初1299号)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东莞震兴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明保提供员工宿舍;

二、被告东莞震兴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明保赔偿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3月12日住宿费28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明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招聘广告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通常情形下,要约邀请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要求发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也不能在招聘广告中随意发布招聘信息,作出各种承诺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招聘广告的内容如果明确,从形式上符合要约的形式,这种广告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本案中该招聘启事的内容明确、具体,法院就认为该招聘启事具备法律约束力。家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既然作出了承诺,就应该继续为员工提供宿舍。

当然,要提醒大家的是,招聘广告一般情况下都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劳动者看到招聘广告的优厚条件后,还是要将招聘广告的内容落实到劳动合同中,这样才能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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