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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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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述

九鼎公司(承包人)与远东公司(分包人)订立协议约定,九鼎公司在光伏公司(发包人)工程款全部到账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远东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该协议签订后,九鼎公司未及时积极向光伏公司追索工程款欠款,远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九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判决

本案中,九鼎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的“背靠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九鼎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后,九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光伏公司有暂不能支付工程款欠款的合理理由,九鼎公司亦未积极地促成工程款全部到账,其又以双方约定的远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在我国建筑市场特殊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总包方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限制分包付款时通常仅是简单在台同中设置“以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付款前提”。“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方转嫁付款压力的常见方式。这种“背靠背”条款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风险,司法实践中,因背靠背条款引发争议,当事人诉至法院或仲裁的案例逐渐增多。

“背靠背”条款属对分包价款的支付附条件的条款,效力的认定有赖于所依附的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在审查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工程付款纠纷中,法院一般秉持契约自由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在合法分包中,总包方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时,应严格其举证,准确划分总分包商之间的举证责任,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背靠背”条款应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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