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生育女儿小张,现为初中在读学生。2013年7月,李某与张某在市民政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张由男方监护但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一千元。自2014年起,张某离家外出,至今毫无音讯。小张母亲李某认为张某离家外出,对女儿学习及生活等均不管不问,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张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小张随原告李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裁判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原夫妻双方对未成年人的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本案中,现被告张某数年前就离家外出,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小张的抚养及教育义务。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的抚养条件、子女的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婚生女小张随原告李某生活更为有利于其的教育、生活和健康成长。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两字看似简单明了,实则责任重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能仅仅理解为照顾吃穿、供其上学。而是应该履行监护的所有职责,例如: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监护职责中尤其会被忽视的就是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结合现实生活,父母工作繁忙,特别是单亲家庭的父母,生活及工作的压力让家长身心疲惫,往往会忽略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而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了解孩子的内心想法,不能及时疏导和排除一些心理疾病及危险隐患。这不但不利于自己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履行监护职责是每个监护人应尽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注:本文改编于溧阳法院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