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1日,吕某与高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吕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南环西路98号盛世华城商业街门面房出售给高某,双方约定房款总价92万元,同时约定了房款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吕某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了高某及其妻子刘某,但高某却未按约定全额支付房款。
后经吕某多次催要,高某仍有房款30000元未支付。吕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剩余房款。
高某到庭后,称双方在过户备案的合同实际房款已经付清,吕某起诉所持有《二手房买卖合同》不是过户备案登记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已经按照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应当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应以2015年3月11日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为主还是以过户登记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主?
案件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转让系争房屋的真实价格为92万元,同时又约定为了减少税收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做低房价至80万元。鉴于原、被告为少缴税收而做低房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房屋买卖合同》中原、被告对于本次交易价格的约定应属无效,《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该份合同来履行义务。最后判决被告按《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未付房款。
律师评析
近年来,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这种用“做低合同价”的方式避税虽然表面上看似避掉了些许税费,但是对于卖方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买方的诚信问题。
房地产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作低房价,客观上违反了税法强制性规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低房价的条款因违反税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作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的其余部分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综上,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下,万一有买家“假戏真做”,那么这对卖家来说,将会遭遇噩梦,追讨起来不但耗时,还会耗费巨大精力。卖家还有可能因为配合买方避税而触犯法律规定,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我们倡导买卖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以免落得省了小钱亏大钱的结果。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