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年初,被告人郭某某在黑水县某小镇的山上,通过安装“钢丝套”等方式套猎野生动物,先后捕获野生动物共6只,并将捕获的动物就地剥皮肢解,运回家中存放。
郭某某在某次运输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后介入调查。民警在调查时,在郭某某家中发现了熊胆、貂皮以及捕猎用的“钢丝套”、“铁夹子”,最终人赃并获归案。经鉴定,本案中所涉及的6只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和紫貂。
调查与处理
2019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解析
第一,没有意识到黑熊、紫貂是国家保护动物,是否构成本罪?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辩解:自己并不知道黑熊、紫貂是国家保护动物,如果知道的话是绝对不会捕猎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客观上具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为了出卖牟利、自食取乐等目的,均可以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知不知道捕猎的动物为保护动物,是否影响本罪的构成?答案是否定的。关于一个动物是不是保护动物,这属于评价问题,而评价问题取决于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尽管相关规定已经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罗列出来,但是我们不可能要求行为人认识的很具体,知道涉案野生动物到底是一级保护动物还是二级保护动物。但是,行为人确实是知道所捕猎的野生动物是珍贵的,因此,成立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只要他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就够了。
第二,熊心、豹子胆,有钱就能吃吗?
郭某某在接受讯问的时候,带着重重地“江湖味”:“只要你有钱,不管想吃熊心豹子胆,还是穿貂戴象牙,我都可以弄到。”
需求决定了市场供应。之所以还有那么多人愿意以身试法,纯粹是一些人虚荣心作祟,于是便有了这样残忍而畸形的市场。食物本身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为了彰显身份而去残杀、享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可笑的事情。
强而不欺,威而不霸,珍惜生命,善待自然,这才是人类应有的气节和底蕴。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