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本案被投诉对象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弄虚作假,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经投诉,苏州开发区住建局作出了对被投诉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查处,但不予重新评标的投诉处理决定。因被投诉对象非中标第一候选人,违法行为不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故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苏州开发区住建局不予重新评标的决定本身并没有不当之处。但是,苏州开发区住建局在处理意见依据部分,仅注明了依据的文件名称,并未写明所适用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再审申请认为这种情况下属于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的判决正确,据此驳回了苏州开发区住建局的再审申请。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住建局)因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业公司)诉其城建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行终181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新区住建局申请再审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适用于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和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评委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本案是在竞标结束后发现江苏嘉洋华联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洋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依法不属于重新评标的情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只有在投标人骗取中标的情况下,才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未中标的,只应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嘉洋公司并未中标,不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况,应由申请人对嘉洋公司依法予以处罚;3.本案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谨业公司投诉嘉洋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且嘉洋公司并非此次评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故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无效、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的情形;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嘉洋公司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在计算基准价时未排除嘉洋公司报价,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嘉洋公司并未因其弄虚作假而中标,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无需重新评标;5.评审和计算错误,是指评审过程中评委未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或在计算时数字运算方面所导致的错误。本案不存在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数字运算错误的问题;6.根据苏建招办[2016]3号《省招标办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苏建招办[2016]3号《通知》)第十三项规定,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本案嘉洋公司的情形,不属于评审错误,亦不存在计算错误,苏州中院对文件中“评审和计算错误”采取扩大性解释错误;7.评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则招标文件上“上述方法一、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的约定即为该次招标活动的要约条件之一,谨业公司参与投标,即视为对该招标条件的接受,应当遵守。且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应运用行政权利予以干涉,不应对规范性文件作扩大性解释;8.根据苏住建规[2011]12号《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和网上招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苏住建规[2011]12号《意见》)第七条规定,资格后审项目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对其它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存在虚假资料等问题提出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本案被投诉对象并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改变评标结果,招标人不得进行重新评标。苏州中院一方面认定三个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另一方面又错误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中不得重新评标的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形,判决逻辑矛盾。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法院观点
江苏省高院认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本案招标项目为苏州科技城外国语学校新建项目的内部装修、装饰工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投标方式,评标办法按照评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为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方法一。
苏住建规[2011]12号《意见》规定,资格后审项目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存在虚假资料等问题提出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被投诉对象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改变评标结果,招标人不得进行重新评标。苏建规[2013]4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苏建规[2013]4号《意见)》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据此,投标人违法投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系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前提。苏建招办[2016]3号《通知》第十三项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与修正方式中方式二规定,“苏建规字(2013)4号文评标办法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不变。采用该方法的,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的规定。”该规定是对评标报告存在遗漏必要内容或错误的补充,而非对前述两个文件相关内容的变更。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重新评标仍然是以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为核心。同时,涉案招标文件亦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础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故开发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告知谨业公司,将对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弄虚作假的嘉洋公司根据《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进行查处,对谨业公司要求重新评标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是开发区住建局在该处理决定的处理意见依据部分只写明了“具体依据为《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苏建规[2013]4号文、苏主建规[201112号文、苏建招办[2016]3号文,并未写明所适用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苏州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该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再审申请。
相关规定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件来源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苏行申221号,文书日期2019年7月30日,审判人员齐鸣、季芳、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