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由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华负责工程建设,2014年1月该项目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却开工建设,在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权某、刘某华及公司中层人员参会讨论后,权某决定推出30套优惠房源,以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涉县泰和阳光在建的房屋,并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由刘某华负责销售,2014年7、8、9三个月非法对外销售住房31套(户),共计3000多平方米,销售价款共计770余万元,所售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权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非法经营额达770余万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非法经营额达77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权某作为违法销售房屋的决定者,应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是行政违法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
律师评析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通常所说的“五证”齐全。房地产开发商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销售房屋,违法了法律规定,不再只是简单的行政违法案件,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行业准入手续;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以防“房子住不进去,房款拿不回来”的悲剧上演;同时,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准入审批和监督检查,以杜绝行业乱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来源: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