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女士今年42岁,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因唯一的儿子跟着前夫共同生活,不在自己身边,逐产生收养自己弟弟二女儿的想法。
问:汤女士能够收养吗?
答: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收养的结果是将本无血缘关系人员,拟制具有亲子关系,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
《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定条件之一为收养人需“无子女”。所谓无子女,通常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汤女士育有一子,虽然离婚后孩子随前夫共同生活,但汤女士离婚并不改变自己和孩子的血缘关系,汤女士不符合“无子女”的条件,汤女士也无法提供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所必须的提交的“无子女证明”。
当然,基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民政部有回复函称已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订《收养法》的建议,以适应全面二孩的政策,但在法律没有修订之前,汤女士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