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刘女士从河南远嫁到溧阳,婚后三年,与老公王先生没有共同语言,时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管大事小事都达不成共识。刘女士认为这种日子过的心累,提出要和王先生离婚,王先生不同意,还以结婚花了不少钱为由要求刘女士给他10万元才同意离婚。
律师解析
刘女士的问题简单概括为离婚和金钱的关系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过错损害赔偿(该两种情形请翻阅往期文章)。
从刘女士描述的离婚理由及婚姻经过分析,她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实施家庭暴力等几种情形,没有过错;同时刘女士也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可以认为刘女士与老公的离婚过程中涉及不到财产事项。
我们再来看看刘女士老公要钱的理由,结婚花费?很明显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刘女士自然不必支付。
律师建议
王先生以金钱为离婚条件,刘女士不能满足势必导致双方协商离婚不成,但刘女士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样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