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日,马某驾车从停车位内起步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李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李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李某的尸体检验表明:李某是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马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李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李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李某本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同时,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马某未能做到这一点,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