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张某到甲公司处工作,从事涂装工种。2018年11月14日下午3点50分左右,甲公司安排张某到车间从事打磨工作;在打磨过程中,打磨机中的百叶片突然爆片,击伤张某右眼致流血,后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4月15日,张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相关材料要求认定工伤,后因甲公司否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中止。张某认为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张某已为甲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来源: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6036号)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张某与甲公司之间自2018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三点证据,工资表、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清单及报销单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已经能够看出张某与甲公司的从属性已经形成,张某接受甲公司安排,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因此能够确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