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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防范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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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9月,甲公司项目经理蒋某在承接乙公司管道清洗项目工程以及丙公司水煤浆锅炉技改施工项目工程期间,为从甲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在与丁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多次让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89963.16元,增值税税额合计为人民币134293.72元。蒋某将上述虚开的发票先后交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发票后抵扣税款134293.72元。

调查与处理

经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名解析

2016年5月1日后,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现实生活中,在建筑领域有些中小材料商或者个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票据、未有书面合同约定、建筑企业未能及时付款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建筑企业收取、抵扣增值税发票难度大,极有可能出现严重不合规甚至犯罪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的核心在于发票能否如实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等有关内容,导致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具体行为方式有四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有其中一种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在建筑领域“挂靠”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被挂靠单位向受票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吗?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认为,挂靠人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单位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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