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1、概念“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
2、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4、法律后果:从宽处罚。
二、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方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律师参与的方式一般有:
1、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三、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做些什么?
1、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四、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注意事项。
1、律师需熟悉认罪认罚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2、律师需强化量刑规定的学习,清晰明了认罪认罚涉嫌罪名的基准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方法等,结合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体现增减及幅度做出比较分析、提出建议。
3、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
4、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情形。
5、是否具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不予从宽情形。
五、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11.不予从宽的情形。下列情形,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
(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2)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