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初,新冠病毒肆虐全国,举国上下共同战役。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胜利的曙光即将到来。伴随着沉痛的代价,人们有所反思,“病毒来源”“野生动物”“天然宿主”“中间宿主”这些关键词就逐渐被人所关注和重视。
截止目前,仍未确定新冠病毒真正的宿主是何种动物,但可以确定是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那寄生在野生动物身上的病毒,又为何能感染人类?目光就聚集在野生动物的狩猎、收购、贩卖和食用的问题上了。
今天小编就来例举两例因收购、贩卖野生动物而触犯刑法的案例:
1、2015年至2017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孙某为牟利,在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在山东省武城县予以收购野生鸟类,并先后从梁某一、梁某二(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麻雀和斑鸠。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将其中的2000只麻雀通过长途汽车发货给圣某(另案处理)的途中被查获,并从其家中搜查出麻雀4900只、斑鸠660只。被告人孙某共计收购麻雀6900只、斑鸠66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捕获6900只麻雀均为[树]麻雀(Passermontanus),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名录。上述鸟类除40只麻雀死亡外,其余均已放生。
2、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持有的青蛙属非法猎捕的野生青蛙,仍在宿迁市宿豫区等地非法收购,累计收购野生青蛙497余斤计8449只。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贩卖青蛙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5年7、8月间,还多次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青蛙300余斤并出售。
【调查与处理】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均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5)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罪名解析】
关于因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分析。
购买野生动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野生动物必须是上游犯罪人非法狩猎所得。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所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而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这是刑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别保护,且刑罚配置高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对一般野生动物,刑法第341条第2款则规定非法狩猎才构成犯罪,购买野生动物也只有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非法狩猎与否,既是决定狩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必要条件,也是决定收购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必要条件。
二、收购人必须明知野生动物系非法狩猎所得。
《人大解释》将如何认定“明知”定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
三、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构成非法狩猎罪,而非法狩猎罪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三年,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幅度的第一档相同。因此,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数量应当起码高于这个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加入犯”,其定罪门槛,一般应高于“本犯”的定罪门槛。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分为普通案件(二十只以上)、重大案件(五十只以上)、特别重大案件(一百只以上),《解释》确定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达到五十只以上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小编寄语】
在此,小编呼吁大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没有非法狩猎,就没有非法收购。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应自觉做到远离野味、健康饮食,不购买、不饲养、不自行加工、宰杀野生动物,倡导和谐生活方式,引导健康生活风尚!
最后,小编与大家一起共勉:
我对人权和动物权益一样重视,这也应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林肯
注:本案源自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及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