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理由(一)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全面、不完整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裁判归纳

行政机关实际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包含两项以上的政府信息,或者一个申请所指向的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负责公开的部门需要进行大量的检索和区分,影响了办理时效,也导致有些行政机关因为遗漏部分信息未答复而引起诉讼。虽然行政机关已经对部分信息作出了正确的处理,但因遗漏其他信息,法院仍会认为答复不全面、不完整,判决答复违法或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要求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案例

1、(2019)湘1124行初20号周旺增与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被告江永县国土资源局只对申请中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进行了答复,没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或县人民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作出回应,故法院认定答复不完整,要求被告限期对未答复部分重新予以答复。

2、(2018)浙0305行初13号陈鲲夔诉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一案,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移送管辖通知书》和两份《训诫书》,被告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在答复中提供了两份《训诫书》,并告知《移送管辖通知书》不存在。诉讼中,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改该材料不存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答复依据不足,予以了撤销。

律师建议

行政机关受理的一项申请包括多个申请信息时,首先可以判断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一事一申请”的情形,如申请对应多个政府信息项目,则可向申请人释明,要求其作出调整。如申请虽然有多项内容,但确实属于同一政府信息项目的,应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信息、是否制作和保存过相关信息、是否有重复申请的情形、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情形,可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出区分答复,不予公开部分也应在告知书中作出合理说明。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