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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20年,还能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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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涛涛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原为被告某村委村民,2000年之前原告户口迁出被告村委,在别处买房安家落户。其在村委的原有房屋系家族长辈所建,该房屋为联排砖木结构上下两层,原告分得其中一间半,面积约61.2平米。原告搬出村委时,该联排房屋仍有其他人员居住,包括原告的叔叔婶婶,原告父母亦一直居住于被告村委,且距离原告的房屋很近。2000年左右,被告村委考虑到案涉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在征求相关住户的意见后进行拆除,并将房屋旁原告废弃的猪舍进行修缮,安置原告叔叔婶婶,之后原告叔叔、父亲、母亲先后去世。

2019年原告以房屋被村委拆除,自己完全不知情为由,向镇政府及市政府进行信访,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于202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委恢复房屋原状或是赔偿房屋损失18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村委拆除原告老房在内的几户村民房屋时,是基于该联排房屋系危房,影响村民人生安全;房屋系联排房屋,为此整体拆除;此后与原告相同情形的几位村民在本村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原告户口已迁移至其他村委并购置房屋,当前情况下,原告不符合在被告村委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案涉房屋已拆除20余年,拆除前,原告虽已居住在他村,但原告的父母及近亲属均居住在该村,且距离案涉房屋很近,原告与其近亲属来往过程中,应当知道房屋拆除的事实。原告诉请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的近亲属均在被告村委居住生活,且居住地距离案涉房屋很近,对于房屋被拆除的事情,即使拆除之初原告不知情,其近亲属必然知情,在亲属间正常的来往中也不可能从不提及。原告叔叔、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原告必然要回村奔丧,对于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情况亦必然知晓。

原告应当在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放任不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怠于行使权利,在明知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一味已不知情为由进行上访并提起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浪费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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