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建筑法》第7条、《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发包方,如果因合同无效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60号泰兴市张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华鼎公司至今尚未领取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华鼎公司与张桥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问题和关键所在,即便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效力,且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此外,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效力设置了效力补正规则,时间节点是起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