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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拒绝子女继承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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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案情】

原告王某、周某,被告王某某、陈某,被告系原告唯一的儿子、儿媳。原告诉称婚后自建房191.5㎡于2012年拆迁共获得三套安置房。2013年7月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照顾有加,在被告承诺原告以后的生活起居及生老病死均由他们承担的情形下,原告将拆迁安置房中的两大套赠与给被告,并于2015年11月20日办理了赠与手续,将两处房屋的房款收据交款人登记为被告,购房款也是从原告的拆迁补偿中扣除的,三套安置房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万没料到赠与房产的这一年来,被告对原告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特别是周某生病期间,不但不支付医药费用,且拒绝到医院进行护理照顾,故原告经过一年多的挣扎考虑,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的房产赠与

【分析】

老吾老以及他人之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都要给予老年人积极的扶助,特别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案例中的王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一再强调,其作为原告唯一的儿子,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就应该是他这个做儿子的,更不要说父母也签订了赠与协议,以此要求房屋归他们夫妻所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房产系王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房款收据上虽登记为王某某和陈某姓名,但双方并未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现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李某、周某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

案例中原告作为年过七旬的老人,将自己拆迁安置的两套大房子无偿地赠与儿子,本意无非是希望能够“养儿防老”,然而儿子儿媳得到房产后,公然违背承诺对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更是以老人唯一儿子自居,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最终迫使老人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判决结果也打破了王某某“父房子承”的美梦。 

【判决】

撤销原告王某、周某对被告王某某、陈某关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

【案件来源】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alpha案例库)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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