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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没实现,彩礼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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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2018年9月,黄男与刘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确认了恋爱关系。2019年农历二月初八,黄男与刘女订婚,黄某通过媒人将128888元彩礼及金项链、金手镯等送到了刘女士家中,双方于2019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9年10月13日,刘女与黄男母亲产生矛盾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

黄男支付给刘女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黄男的问题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律师解析

所谓彩礼,又称聘礼、聘金等,它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指的是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渊源,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制度中的“纳征”即为送聘财,相当于现在、我们所说的“彩礼”,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彩礼在法律上称之为婚约财产, 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性质给付行为。该行为有别于通常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当给付彩礼一方不能实现结婚目的时,基于给付材料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需要返还。

黄男通过媒人支付给刘女的彩礼,在双方仅是举行了结婚仪式、未能领取结婚证且现已实际分居的情形下,黄男有权要求刘女返还彩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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