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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诉,法律文书一定要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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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涛涛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溧阳市某建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建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该公司的经备案的注册经营地(此地址也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公司员工史某签收。后依法开庭审理,该公司未能出庭应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该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常州监狱服刑,任何与该公司有关的民事案件均能正常传唤法定代表人,并到所服刑监狱进行庭审。原告明知此种情况,仍向法院提供该公司备案的经营地址作为被告送达地址,导致原审法院无法有效及时送达诉讼文书至该公司,使得被告公司无法到庭,以致丧失举证、质证、辩论甚至上诉的权利,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该案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该建材公司是企业法人,且未予注销,原审法院根据该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件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是保障诉讼双方权利的前提,送达方式相对灵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可见企业法人涉诉,法律文书的送达并非必须送达法定代表人本人,可以是主要负责人或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本案中采取邮件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公司备案的经营地址,公司员工史某签收并注明为负责人,送达方式、地址、签收人均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已有效送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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