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刘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年2月刘某医治无效死亡。刘某的用工单位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刘某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7月,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用工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该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该人社局上诉中院。
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的行政判决。
律师点评: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伤亡原因是否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本案关键。2.因本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仅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划分责任的认定。刘某用工单位和近亲属也不能提交非刘某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遭受伤害的证据,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3.刘某发生意外身亡,交警部门也未能划分事故责任,社会保险部门只能结合现有证据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而不能将是否构成工伤举证责任转嫁至社会保险部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