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莫某为原告企业员工,原告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2月某日在清理机器内部废料时发生事故,导致被告右手被严重绞伤,被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结束后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期间原告公司垫付1万元,另通过意外伤害险理赔获得2万余元支付给被告莫某,之后再未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被告莫某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莫某的请求。
原告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已获得意外伤害险理赔款2万余元,且原告另行支付了1万元,故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庭审中双方对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待遇项目、计算标准、方式及数额均未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即依法获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工伤待遇的权利。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规定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对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数额无异议,上述项目计算方式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称被告获得意外伤害险理赔款,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的一般性合同义务。
一些企业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够,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于是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强制性, 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第62条根式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企业只加入了意外伤害险,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原告公司负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