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招标办是否有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赵梦云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拟建设高邮市屏淮北路北延工程,公开对外招标。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通公司”)参加了投标并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公示期间,第二中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评标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以伟通公司在投标时未按招标公告要求完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录入为由取消了伟通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016年5月13日,伟通公司向高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原高邮招投标办”后已更名为高邮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关于高邮市屏淮北路北延一标段项目相关问题提疑》,原高邮招投标办于2016年5月26日向伟通公司送达《关于“高邮市屏淮北路北延工程相关投诉”的回复函》,告知伟通公司评标委员会已重新复核,确认伟通公司因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伟通公司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高邮招投标办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高邮市屏淮北路北延工程相关投诉”的回复函》违法和无效。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伟通公司对原高邮招投标办向其作出的回复函不服,而起诉高邮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高邮城建局”),因其所诉的行为并非高邮城建局作出,审理中伟通公司虽要求追加原高邮招投标办为共同被告,但其所诉的行为亦不属于两者共同作出,经一审释明后,伟通公司不同意变更被告,故一审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其起诉。

伟通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高邮招标投标办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非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故原高邮招标投标办不是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回复函只是对伟通公司的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转告伟通公司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复核决定,该回复函不属于行政决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伟通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是高邮市城乡建设局:《回复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最终驳回伟通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原高邮招投标办是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单位,其只是负责协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它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未经行政机关委托、授权,因此,其无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我们是否就此得出结论,即招投标办无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职权具有专属性和不可处分性,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处分、转移和放弃其法定职权。但行政事项复杂多变、庞杂,为了应对某些特殊问题,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职权可以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转移。因此,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招投标办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授权,其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按法律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行政管理再审案[(2018)苏行申963号]、(2016)苏1012行初67号、(2017)苏10行终113号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